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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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要求

一、总则

为了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,加强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特制定本工作要求。本要求适用于需要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,包括入境人员、中高风险地区返乡人员、密接次密接人员等。

二、居家医学观察适用人群

1.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,均需要进行居家医学观察:从境外、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乡的;被确诊、疑似或正在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;其他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。

2. 居家医学观察期限一般为14天,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和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。观察期间,一律不得外出。

三、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内容

1. 每天早、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,并主动报告监测结果。如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、嗅(味)觉减退、腹泻等症状时,社区管理人员会及时处置。

2. 禁止外出,确需外出的,经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,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。

3.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,被观察对象要独立居住,不得与其他人员共用卫生间、厨房等生活用具。

4.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,被观察对象要保持良好作息和饮食习惯,定时开窗通风,保持室内空气流通。

5. 居家医学观察期间,产生的所有垃圾必须密封、消毒后由专人处理。

四、工作保障措施

1. 建立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专班,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。

2. 社区要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,包括食品、日用品等。

3. 社区要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,缓解其焦虑情绪。

4. 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,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5. 加强对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。

本工作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适时调整。